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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秀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民初292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秀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7民初292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展宇,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秀忠,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陈秀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7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妍、潘展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秀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依法取得第1509243、12212099、1283610、18053880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1509243、1283610号为驰名商标。

二、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taobao.com开设网店(掌柜ID:chenxiuzhou888)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柒牌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人口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经公证的品牌证书、商标证书等7份,拟证明原告系涉案商标所有权人,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知名品牌;

3.淘宝商品信息及购买材料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公证费发票,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为原件,可以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为公证书原件,可以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及相关商标获得的荣誉,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3为公证书原件,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能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本院在下文予以论述。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2836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大衣、羽绒服装等。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6月13日。

2010年1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5092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服装、T恤衫、羽绒服装等。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1月20日。

2010年1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2212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皮带、羽绒服等。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805388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0日。

2006年9月,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柒(SEVEN)牌男西服套装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09年9月。

2018年6月20日,柒牌(柒牌公司)被评为“2018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2019年1月22日,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阳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陈志阳在公证员朱某、公证人员李某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入“www.taobao.com”网站,搜索“chenxiuzhou888”并进入名称为“柒牌私人定制男装”的店铺,购买了“柒牌男装专柜秋季正品夹克中青年修身2018新款外套商务休闲上衣”与“柒牌羽绒服男商务休闲连帽白鸭绒秋冬季外套2018新款青年男装正品”各一套。

2019年1月28日,陈志阳在公证员朱某、公证人员李某的监督下,对收到的一件“韵达快递”(单号:3902316000995)进行查看,经检查包装完好了,拆封包裹并对包裹内的物品经行拍照,后重新封存。

2019年1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了(2019)厦思证内字第11465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2019)厦思证内字第11465号公证书中的实物查验完整后进行拆封,内有休闲服和羽绒服各一件,在衣服的吊牌和包装袋上印有“SE7EN”“7”“柒”标识和“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www.qipai.com”字样。

经比对,针对休闲服: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衣服内侧、吊牌、包装袋上使用“SE7EN”“7”标识与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注册商标相同;

吊牌、包装袋使用“柒”标识与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近似,同时包装袋上使用“柒”标识还侵犯了第18053880号服务商标;

吊牌上印有柒牌公司的官方网站“www.qipai.com”、包装袋上印有“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的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羽绒服: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吊牌、包装袋上使用“SE7EN”“7”标识与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注册商标相同;

吊牌、包装袋使用“柒”标识与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近似,同时包装袋上使用“柒”标识还侵犯了第18053880号服务商标;

吊牌上印有柒牌公司的官方网站“www.qipai.com”、包装袋上印有“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的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名称及产品链接使用“柒牌”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陈秀忠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二、如果陈秀忠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柒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如果陈秀忠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如果侵权成立,陈秀忠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公证机构系法定的、专门的证明机构,其所出具的公证书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经公证证明的行为、事实和文书,除有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19)厦思证内字第11465号公证书通过文字详细记载了原告代理人浏览卖家昵称为“chenxiuzhou888”的淘宝店铺以及在该店铺购买、签收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整个过程附有录屏光盘及照片,照片中快递单号与淘宝交易信息相对应,侵权实物也与当庭拆封的一致。

经向淘宝网核实,昵称为“chenxiuzhou888”的卖家真实姓名为陈秀忠,身份证号为3307191964********,地址为浙江省兰溪市永昌街道陈森坞村陈森坞**。

据此,本院认定被告陈秀忠经营了淘宝店铺“柒牌私人定制男装”并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陈秀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休闲服、羽绒服,与涉案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和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在其吊牌及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SE7EN”“7”“柒”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诉侵权的休闲服在其衣服内袋标注“SE7EN”“7”“柒”标识,虽然该部位在正常穿衣时不易被外人所见,但消费者在购买衣服时,仍有可能接触并据此产生识别功能,故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使用“SE7EN”“7”标识与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相同,“柒”标识与第12212099号商标近似。

陈秀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至于被诉侵产品包装袋使用“柒”标识是否同时侵犯第18053880号商标。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第18053880号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该类别主要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其服务对象应为商品的经销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一种商业辅助行为。

而被诉侵权产品在其包装袋使用“柒”标识,仅是为了让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识别该商品的来源,并非为了推广他人产品,因此陈秀忠在包装袋使用“柒”标识并不属于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且第18053880号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故其行为不构成对第18053880号商标的侵犯。

关于争议焦点三,由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1月,本案应适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或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柒牌公司主张陈秀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1.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袋上印有“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2.被诉侵权产品的吊牌上印有“www.qipai.com”的公司网址;

3.陈秀忠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柒牌私人定制男装”的名称及含有“柒牌”字样的产品链接。

关于第1点,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诉讼原告,两者虽存在关联,但没有证据表明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权利由原告柒牌公司继受,故柒牌公司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2点,www.qipai.com系柒牌公司的官方网站,但柒牌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网址具有一定的影响,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3点,柒牌公司的“柒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为2018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其生产的西服套装曾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相关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柒牌作为柒牌公司的企业字号和品牌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陈秀忠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名称及产品链接中使用了“柒牌”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柒牌公司生产的产品或与柒牌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四,因被告陈秀忠在淘宝店铺销售的服装产品侵犯了原告柒牌公司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柒牌”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立即删除含有“柒牌”字样的产品链接,停止使用“柒牌私人定制男装”的店铺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柒牌”字样。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库存侵权产品的事实,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主张其实际损失,也未证明被告的侵权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柒牌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被告陈秀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忠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陈秀忠立即停止使用“柒牌私人定制男装”的淘宝店铺名称,变更后的店铺名称不得含有“柒牌”字样;

三、被告陈秀忠立即删除淘宝店铺中含有“柒牌”字样的产品链接;

四、被告陈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五、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5元,被告陈秀忠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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