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79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怀、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干县私立清华学校,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梅港乡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2。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彪,该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余干县私立清华学校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华大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清华大学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