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24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沁商鞋服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八二一中街**辰门兜小区**楼****。
负责人:余静,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系余静之夫),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沁商鞋服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