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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83刑初117号
案件名称王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83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晋州市。

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3月8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3月30日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1】Z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勉、程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在晋州市自己经营的纸箱厂内,未经许可非法制造蓝月亮、超能、芭菲等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纸箱。

2020年10月12日,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该纸箱厂内查获印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箱共计10885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在晋州市自己经营的纸箱厂内,未经许可非法制造蓝月亮、超能、芭菲等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纸箱。

2020年10月12日,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该纸箱厂内查获印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箱共计10885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晋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财产清单,证人王某1、王某2、赵某、谢某、王某3、游某、王某4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公 民、法人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王某生产、经营包装行业。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芭菲印刷模板1组、蓝月亮印刷模板1组、超能洗衣液印刷模板2组、超能皂粉印刷模板2组、蓝月亮包装箱2671个、芭菲包装箱3350个、超能包装纸箱2144个、超能包装纸箱2720个,由暂扣机关晋州市公安局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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