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福顺恩来顺火锅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学府路**。
经营者:吕志勇,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div>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福顺恩来顺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福顺恩来顺火锅店以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福顺恩来顺火锅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福顺恩来顺火锅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福顺恩来顺火锅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