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75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悠美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帝豪花园**楼**02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2YW614JC。
经营者:林凤珠,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悠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7.50元,减半收取计6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员 蒋连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