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121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易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宝桐南路**彩迅工业园**301v>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刚,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69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