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71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康,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永盛家具劳保商店。
住。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div> 经营者:尚小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永盛家具劳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