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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叶文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叶文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叶文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5民初29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文来,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乐,舒城县河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与被告叶文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松冈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被告叶文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冈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文来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2.判令叶文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商标注册号:1110578】商标权的麻将机;

3.判令叶文来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原告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雀友”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该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原告是“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充分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雀友”系列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

2019年3月7,原告发现被告正在经销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一台,遂予举报,当地管理机关对被告进行了查处。

被告作为麻将机的销售者,理应知晓原告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混淆市场并造成权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叶文来辩称,其没有故意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从主观意识来讲,被告从来就没有主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其系56岁的老年人,仅小学文化程度,长期居住在经济、文化、交通十分落后的国家级贫困县,法律知识淡薄,长期经营的业务是家具销售,并不经销麻将机。

所以,其根本不知道麻将机的品种和品牌,也不具有辨别能力。

2、从客观事实来讲,其店内确实存放一台贴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该麻将机是2019年2月24日来源于流动下乡推销麻将机的合肥城隍庙大市场麻将机生产商,仅仅十天时间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该麻将机上张贴的“上海雀友”字样,并非其张贴,而是推销商所为。

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其立即电话联系推销商,该推销商保留的电话却无法联系。

此有可能是原告故意采用“钓鱼维权”的方法,引诱其获取所谓的“侵权产品”进而要求赔偿。

3、从社会影响来讲,其店内存放的贴有“上海雀友”标签的麻将机,摆放时间较短,数量仅为一台,也没有实际销售。

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该麻将机已经被查封,其也立即销毁了麻将机及推销商无偿提供的门牌,所以不存在有任何负面影响。

4、从获取效益来讲,其仅有的一台贴有所谓“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尚没有对外销售,其也没有获得一分钱利益。

相反,麻将机被查封,其还损失了450元麻将机代销款。

二、原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其销售的麻将机来源合法,即合肥城隍庙大市场麻将机生产商送货下乡,目前虽然无法联系供货商,但其没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原告注册商标权属证据:1、第111057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28类);

2、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商标为驰名商标;

3、商标特别许可使用及授权书,共同证明: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商标侵权一切事宜,原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侵权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鉴定书、现场查处照片(复印件),2、现场照片,共同证明:被告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具体情况。

被告质证意见为:第一组证据中的1、2的三性,请求法庭核实;

对第二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其也是受害者,麻将机是合肥城隍庙市场推销商送的货。

2019年2月24日才进的麻将机,2019年3月7日就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范围是家具经销,被告并不是专业从事麻将机销售的;

证据二、代销合同,宣传单页、名片、收货发票,证明:被告门市部存放的标有上海雀友标识的一台麻将机来源于送货上门的合肥市城隍庙经销商,原告系代销行为,且该麻将机尚未对外销售;

证据三、相关照片,证明:被告在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立即更换了上海雀友麻将机标识标牌。

原告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三性不持异议,被告的经营范围是家具零售,也恰能证明被告销售麻将机本身不合法,不影响被告构成侵权;

证据二,三性均有异议,代售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9年2月24日,怀疑该份证据是后补的合同,这是一张崭新的纸,合同落款处乙方是上海雀友麻将机合肥经销部,这个主体不成立,也没有证据予以佐证;

对于宣传单页和名片,真实性无法确认,另外送货单及销售发票也未看到被告进货的资金、转账凭证,不能证明涉案的一台麻将机的合法来源问题,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规定的合法取得的情形规定;

证据三,三性不持异议。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证明目的,将在论理部分予以综合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9月28日,第1110578号“”商标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

2000年5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再次转让,受让人为魏国华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2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

2008年3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再次转让,受让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后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原告使用前者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以及专利,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等。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7日作出的(舒)市监责改字[2019]03070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记载:叶文来,你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张贴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似的麻将机(上海雀友)1台并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你于3月7日前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1、现场清除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2、现场清除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叶文来于当日签字领取了该份通知书。

被告经营的家具店于2016年9月8日核准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家具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为第1110578号“”商标的权利人,经其授权,与原告对侵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被控侵权麻将机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1057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8类,为同类商品。

被控侵权的麻将机操作台上标注的“上海雀友”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其中“上海”是地域名称,作为商业标识的显著性较低,“雀友”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构成“上海雀友”词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10578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上海雀友”与“雀友”商标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

被告销售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麻将机,侵害原告对“雀友”系列商标享有的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虽然被告提供了代销合同、宣传单、名片、收据,但宣传单、名片上所载的联系电话均提示“有误”或“空号”,且宣传单、名片上均载明的是“上海雀友麻将机”,案涉侵权产品系送货上门的产品,被告作为经营者并未对送货主体的资质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故对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未证明己方受损或被告获利情况,本院根据“雀友”品牌的知名度、产品售价、被告的经营规模、时间、地理位置以及原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尤其考虑被告经营范围为家具零售,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当天现场仅有一台侵权产品,侵权情节较轻,酌定为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文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商标权的麻将机;

二、被告叶文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叶文来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卢文乐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贤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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