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7648号罪犯孔德明,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皖019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德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孔德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孔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08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庐江县民政局等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孔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德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