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知民初9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西区品尊烟酒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N95P0Y。
经营者:刘慧伟,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生,住西宁市城**盐湖巷**楼****。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西区品尊烟酒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900元退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静萍审 判 员 陈志秀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陕 珊书 记 员 保昕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