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254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沙北大咖大脸鸡排店。
住所地:郾城。
住所地:郾城区昌建东外滩商业广场经营者:郭兵,系门店招牌为“大脸鸡排”的个体工商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郾城区沙北大咖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