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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艾贝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56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艾贝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艾贝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大熊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63号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康杨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BEHJITHAN。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艾贝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汪凤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大熊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孙嘉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艾贝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大熊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22××××.X]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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