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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703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3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div> 诉讼代表人:韩昌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江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莉,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凃传生、张翠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中,被告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1,025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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