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4466号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863111064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生,男,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督察部主任。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欧亿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办事处湖滨北路***CG。
注册号:371402600406253。
经营者:张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德州市德城区欧亿百货超市员工。
被告:张瑶,女,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与张瑶系兄妹关系,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张博,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欧亿百货超市、张瑶、张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双方已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