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0938号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省。
法定代表人:杰马纳蒙特尔(GermanaMentil)。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洲,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扬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
法定代表人:白植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扬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31元,减半收取4615.5元,由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