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6341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薛伟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与望湖西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RBMHC15。
经营者:薛伟,男,1984年3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薛伟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