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2548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泉州朴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6UKY6G,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志东。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朴云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