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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纪园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刑更2617号
案件名称罪犯纪园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纪园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刑更2617号罪犯纪园英,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1********。

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7)苏0505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园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

被告人纪园英不服,提出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园英申请撤回上诉。

2018年3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刑终18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纪园英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纪园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12月、2019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罪犯纪园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九天。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园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二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财产性判项履行票据及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纪园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纪园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九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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