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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甘棠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甘棠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福安市甘棠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488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甘棠宝岛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甘棠镇西宁路**iv> 经营者:丁养义。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甘棠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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