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190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对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郎丽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辽0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0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卢春雯审判员张晓丽审判员马晓明”补正为“审判长马晓明审判员张晓丽审判员曹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