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民初453号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市区西八家户路彤乐商店,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931号天骄花园1栋1A室。
经营者:王梅,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市区西八家户路彤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在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款项及应退还款项合计1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