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611号原告:天津市兴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谢影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百脉泉金如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德臣,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英,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兴叶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百脉泉金如意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百脉泉金如意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对涉案名称为“餐桌(1M01-140)”(专利号:ZL201730642087.7)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20日予以受理。
被告济南百脉泉金如意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济南百脉泉金如意家具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