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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5088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5088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烁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鑫,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周开茂,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

原告孔玮与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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