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149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川区卡宾歌城,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香格里拉西苑******号500384605339698。
经营者:余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川区卡宾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4.5万元,又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