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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锦江区锦康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04民初9779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锦江区锦康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锦江区锦康商贸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9779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武,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锦康商贸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4号2幢46号。

经营者:赵小虎,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锦康商贸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因其与被告锦江区锦康商贸部自行和解,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锦康商贸部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照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减少后的诉讼请求予以计算】,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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