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830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何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伟民,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