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811号之二 原告:慈溪市优众电器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伍梅村梅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71461162X。
法定代表人:胡丽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康、吴彦霖,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国荣,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康、吴彦霖,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宇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西湖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81118997R。
法定代表人:吴李君。
被告:苏州倍尔特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新村周家桥**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AF7C7G。
法定代表人:王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慈溪市优众电器有限公司、余国荣诉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宇丽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倍尔特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苏州倍尔特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恢复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优众电器有限公司、余国荣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宇丽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倍尔特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慈溪市优众电器有限公司、余国荣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慈溪市优众电器有限公司、余国荣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优众电器有限公司、余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优众电器有限公司、余国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慈溪市优众电器有限公司、余国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