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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江门第一分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523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江门第一分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江门第一分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悦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23号之一原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联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江门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店铺负责人:张剑慧。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悦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园**综合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杜友海。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琳,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江门第一分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悦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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