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377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民康百货用品店,住所地:唐河县新春路唐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东50米舒心街约北50米。
经营者:杨五星。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民康百货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