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459号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汉林,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才,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娅,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陈汉林财产。
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1943010090000000038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汉林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