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23号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金凖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秀卿,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金凖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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