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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马继轮、凤凰县烟雨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31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马继轮、凤凰县烟雨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马继轮;凤凰县烟雨酒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知民初9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魏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继轮,男,1973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原系凤凰“本色默舍M2酒吧”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生,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县烟雨酒吧,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老营哨23号。

经营者:孟洪。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继轮、凤凰县烟雨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2019年11月13日,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振强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贵黎莹书记员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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