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1188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环XX路肇丽水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李雪冬。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环XX路肇丽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宝蔻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宝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宝蔻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宝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