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59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陶瓷建材城市场********。
经营者:钟银均。
被告:福建泉州市红杉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扶茂开发区福源路**。
法定代表人:徐良友。
被告:徐良友,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福建泉州市红杉厨卫有限公司、徐良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