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928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源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下仙垟村。
法定代表人:乔金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乐清市源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正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乐清市源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胡正宇在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5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