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明仕,男,1974年6月2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惠慧,广东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明仕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映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明仕及其辩护人潘惠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陆明仕为非法牟利,受雇于同案人赵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花都区新雅街大坑口xx巷xx号无名工厂内,非法制造假冒“ANESSA”、“ELIXIR”、“L,OREAL”等注册商标的标识。
2020年5月29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陆明仕,并当场缴获假冒“ANESSA”、“ELIXIR”、“L,OREAL”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454506个及作案工具等物一批。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明仕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陆明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陆明仕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陆明仕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陆明仕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明仕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陆明仕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陆明仕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无异议,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
1.被告人陆明仕是从犯,在老板的指示下工作且工资少;
2.被告人陆明仕是初犯,没有前科;
3.被告人陆明仕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陆明仕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5.被告人陆明仕家庭贫困,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铤而走险从事本案的犯罪行为。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陆明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陆明仕为非法牟利,受雇于同案人赵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花都区新雅街大坑口xx巷xx号无名工厂内,非法制造“ANESSA”“ELIXIR”“L,OREAL”等注册商标的标识。
2020年5月29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陆明仕,并当场缴获非法制造的“ANESSA”、“ELIXIR”、“L,OREAL”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454506个及作案工具等物品一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物证;
商标注册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颜某芳等人的证言;
被害单位代表人戚某确的陈述;
被告人陆明仕的供述;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明仕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明仕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陆明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陆明仕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明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陆明仕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陆明仕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陆明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明仕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ANESSA”“ELIXIR”“L,OREAL”等注册商标标识等物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滢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