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79号原告:江门市丽莱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醒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东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友明工具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玉,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丽莱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友明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门市丽莱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了“水带收卷架”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2月获得授权。
2018年8月,原权利人发现被告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中销售、许诺销售其生产的侵权产品,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水带收卷架”的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2月2日,该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300875.8,专利权人为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该专利缴费至2019年7月10日。
2019年7月30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江门市丽莱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4日,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被告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中购买了水带收纳架,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认为该产品侵害了其享有的专利权。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丽莱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系涉案“水带收卷架”(专利号:ZL201730300875.8)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于2019年7月30日取得该专利权。
但被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于2018年8月24日,当时原告并不享有涉案专利权,原告也未提交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许可其针对2019年7月30日之前发生的涉嫌侵害上述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的相关证据。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待原告取得了能够证明其权利的证据后,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门市丽莱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