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6186号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宽寓大厦**。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
委托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发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蜜匠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路**社区4网格)。
法定代表人:李宁。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蜜匠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蜜匠婚礼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蜜匠婚礼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