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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荣之富川西坝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810号
案件名称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荣之富川西坝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荣之富川西坝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810号 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小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荣之富川西坝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附** 法定代表人:梁军。

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之富川西坝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荣之富川西坝子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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