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1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旭春,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捷达机电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鼎市山前街道城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2YM6FQ6U。
经营者:朱爱清,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芳,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捷达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福鼎市捷达机电商行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