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481号 原告:潘世兵,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中,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煤坝路**。
法定代表人:鲁志勇。
被告:台州美翔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沈岙村。
法定代表人:李祖兵。
原告潘世兵与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台州美翔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潘世兵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潘世兵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台州美翔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世兵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世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