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21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南开发区快乐女声百货店,经营场所:荆州市城南开发区曲江路188号。
经营者:江友姣,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南开发区快乐女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