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4968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大院自编**利远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群,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言,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之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赤石岗小区**301-2>法定代表人:彭国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之韵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