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1202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沁湘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盛景华庭****经营者:王常俊。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沁湘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