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27刑初256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胜利,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邯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8日到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投案自首,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海洪,河北正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晓红,曾用名唐爱霞,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邯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6日到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投案自首,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系孟胜利妻子。
被告人杜翠玲,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邯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民警抓获,2019年5月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占福,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5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磁县人民检察决定,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钦鹏、苏文雅,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海刚,男,1981年1月2日出生,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邯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4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2019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系唐晓红丈夫。
被告人龚斌,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长安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户县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6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海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启财,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榆林市米脂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延安铁路公安处延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6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一部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胜利、唐晓红、杜翠玲、刘占福、陈海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龚斌、李启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胜利及其辩护人尚海洪、被告人唐晓红、被告人杜翠玲及其辩护人马金明、被告人刘占福及其辩护人李钦鹏、苏文雅、被告人陈海刚、被告人龚斌及其辩护人王海艳、被告人李启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被告人孟胜利、刘占福为谋私利,在未经3M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到广东考察生产假冒3M口罩的生产流程,并购买了模具、防伪标识、外包装等预备加工生产。
此后,由被告人孟胜利负责加工生产,刘占福负责对外销售。
双方非法经营了7、8个月后,因利润分配问题不再合作。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孟胜利伙同杜翠玲又继续生产假冒的3M口罩,并重新购买模具、外包装等,继续使用与刘占福合作期间剩余的防伪标识,找到王某4(另案处理)为其生产加工。
后孟胜利、杜翠玲通过物流发货对外销售假冒的3M口罩。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孟胜利、杜翠玲又伙同被告人唐晓红继续生产假冒的3M口罩、并购买了外包装等,继续使用与刘占福合作期间剩余的防伪标识,由唐晓红联系于某、梅某等人为其生产、组装假冒3M注册商标的防尘口罩,被告人陈海刚(唐晓红丈夫)负责运输和往物流公司发货。
2019年4月10日,冀南新区分局在于某家中,当场查获了正在生产的大量假冒3M注册商标的防尘口罩成品及半成品。
经明尼苏达州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现场生产加工的3M防尘口罩均系假冒3M注册商标产品,被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195807元。
(二)被告人龚斌为谋私利,从孟胜利、唐晓红处以3.5元的价格进购3M假冒口罩,以每套5元的价格在其开办的劳保用品门市(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朱宏基建市场)零售。
至今,龚斌从孟胜利、唐晓红处共计进购3M假冒口罩3万余套,并售罄,双方交易金额为133695元。
被告人李启财为谋私利,从孟胜利处以3.5元的价格进购3M假冒口罩,以每套5元的价格在其开办的劳保用品门市(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汽车北站附近)零售。
至今,李启财从孟胜利处共计进购3M假冒口罩2万余套,并售罄,双方交易金额为12146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孟胜利、唐晓红、杜翠玲、刘占福、陈海刚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龚斌、李启财的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孟胜利、唐晓红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孟胜利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尚海洪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孟胜利系自首,且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又系初犯、偶犯;
未造成危害后果,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唐晓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
被告人杜翠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马金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在与孟胜利的共同犯罪中,全部运作均由孟胜利负责,被告人杜翠玲出于次要的辅助从属地位。
2、在与孟胜利、唐晓红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翠玲仍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其行为是受唐晓红指派完成的。
2、被告人杜翠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占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李钦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占福系帮助犯,其帮助孟胜利。
2、被告人刘占福系中止犯。
3、被告人刘占福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占福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4、明尼苏达矿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依法不能作为本案涉案口罩的价格以及鉴定人。
被告人陈海刚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
被告人龚斌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王海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龚斌与孟胜利、唐晓红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有部分是双方的其他交易金额,应将不属于口罩的金额扣除。
2、被告人龚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
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启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被告人孟胜利、刘占福为谋私利,在未经3M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到广东考察生产假冒3M口罩的生产流程,并购买了模具、防伪标识、外包装等准备加工生产。
之后,由被告人孟胜利负责加工生产,被告人刘占福负责对外销售。
双方非法经营了7、8个月后,因利润分配问题不再合作。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孟胜利伙同被告人杜翠玲又继续生产假冒的3M口罩,并重新购买模具、外包装等,继续使用与刘占福合作期间剩余的防伪标识,找到王某4(民)(另案处理)为其生产加工。
后被告人孟胜利、杜翠玲通过物流发货对外销售假冒的3M口罩。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孟胜利、杜翠玲又伙同被告人唐晓红继续生产假冒的3M口罩、并购买了外包装等,继续使用与刘占福合作期间剩余的防伪标识,由唐晓红联系于某、梅某为其生产、组装假冒3M注册商标的防尘口罩,被告人陈海刚(唐晓红丈夫)负责运输和往物流公司发货。
2019年4月10日,冀南新区分局在于某家中,当场查获了正在生产的大量假冒3M注册商标的防尘口罩成品及半成品。
经明尼苏达州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现场生产加工的3M防尘口罩均系假冒3M注册商标产品,被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195807元。
经规劝,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孟胜利到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投案自首。
经规劝,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唐晓红到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投案自首。
(二)被告人龚斌为谋私利,从被告人孟胜利、唐晓红处以3.5元的价格进购3M假冒防尘口罩,以每套4.5-5元的价格在其开办的劳保用品门市(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朱宏机电市场)零售。
被告人龚斌从被告人孟胜利、唐晓红处共计进购3M假冒防尘口罩3万余套,并全部销售,获利二万元。
被告人李启财为谋私利,从被告人孟胜利处以3.5元的价格进购3M假冒口罩,以每套5元的价格在其开办的劳保用品门市(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汽车北站附近)零售。
李启财从被告人孟胜利处共计进购3M假冒口罩2万余套,并全部销售,获利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载明,2019年4月10日,冀南新区公安局民警在于某处扣押3M32005箱,模具二件,型号3700型、3200型。
在梅某处扣押成品口罩60个,半成品口罩6箱、半成品口罩3箱,口罩零件9袋,3M商标490张,3M说明书1760张,包装箱40个,3M3200成品5箱,3M3200半成品9袋,3M3700半成品5箱,3M纸箱4个,3M说明书2000个,安全防护标贴1.5张,3M防护标贴120张等。
亿友物流范某的配货站发货单二联单票据36本、代收货款及运费记录本5本。
2、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载明:3M3200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100袋,53.68元每袋,假。
3M3700滤棉承接座100只,5.99元每只,假。
3M3200面具4000只,47.46元每只,假。
上述被侵权产品价值为人民币195807元。
3、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律师事务所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执业许可证在卷。
4、3M公司授权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该公司营业执照、3M商标注册证在卷。
5、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未授权孟胜利、杜翠玲、陈海刚、唐晓红、王某2、王某3、靳某、刘占福生产、销售带有“3M”注册商标的产品。
6、证人鲍某陈述,我是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的,我们律师事务所有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及鉴定方法的委托书。
我们的工作就是查处假冒制造“3M”注册的商标产品。
我们在冀南新区发现了三个假冒生产的工厂,分别是东某1村一个,东光录镇东光录村两个。
7、自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载明,龚斌转给唐晓红、孟胜利、杜翠玲的假冒3M口罩货款。
8、自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载明,李启财转给孟胜利、杜翠玲的假冒3M口罩货款。
9、亿友物流磁县光禄配货站配货单26张在卷载明,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销往西安、银川、贵阳、大同、石家庄、阳泉货等地的货单在卷。
10、证人范某(经营光禄镇亿友物流配货站)证明,我经营光禄镇亿友物流配货站。
自2019年2月以来唐晓红、陈海刚夫妇来物流公司发货,自称是服装,主要是发往西安的董玉民。
董玉民和他妻子在西安劳保市场经营劳保制品批发门市。
东某2村的王某4也经常来我这里发货。
11、证人于某证明,我在东光录村自己家中经营个体塑料加工厂。
我是从2018年10月份开始给西光录村的唐某(唐晓红)加工生产假冒3M防尘口罩配件的,唐某给加工费。
平均每天能加工生产1000个配件。
从开始加工生产至被查出,共加工生产了大概7万多件。
有两种配件,一种是硬胶,型号为3700,一种是软胶,型号为3200。
加工一个硬胶、一个软胶一共给5毛钱。
具体这些配件都销售到什么地方了我不知道。
唐晓红总共大概给了1万元左右加工费。
塑料厂有6台注塑机,模具。
生产假冒3M防尘口罩配件的模具是唐某给我提供的,有2、3个模具。
原料也是唐某给我提供的,都是塑料颗粒。
加工生产假冒3M防尘口罩的流程是先将加工模具换到注塑机器上,通过电升温方式把机器温度升至200度左右,等调试好机器后,将原材料(塑料颗粒)通过注塑机上的吸管吸入注塑机内,使塑料颗粒全部融化,经过模具成型、冷却后出成品,工人分检装箱。
我塑料厂加工生产3M防尘口罩配件没有得到3M厂家授权。
(指着标有“3M”标识的部件)这个是硬胶,也就是“3700”;
(指着标有“3M3200”标识的部件)这个是软胶,也就是“3200”。
(指着两本写着唐某的收款收据票本)就是这两个收款收据票本,上面记录着给唐某加工的防尘口罩配件数量,以及唐某送的原料数量。
12、证人陈某证明,2018年3月份,其到于某的塑料厂上班,塑料厂就在于某家里。
平常其干零活,还有记工、记账。
塑料厂有6台注塑机,其他的都是原料塑料颗粒。
主要生产空调内的零部件,有电控盒、墙孔等零部件。
从2018年10月份开始还给西光禄村的唐晓红加工过3M防尘口罩配件。
加工两个部件,一个硬胶,上面写有“3M”字样,后来知道是3700型号;
一个是软胶,上面写有“3M3200”字样,是3200型号。
当时是唐晓红找到我们塑料厂让给她加工防尘口罩配件,她提供加工原材料(也就是塑料颗粒)和模具,承诺加工一个硬胶和一个软胶给5毛钱加工费。
都是唐晓红送料和拉货。
每天能加工1000个左右。
于某负责塑料厂的全面工作,换模具、调试机器、进料、送货等,于某妻子主要负责组织生产、做饭等,我主要是记工、开具收款收据票本,也干零活。
13、证人黄某(于某妻子)证明,我家的塑料加工厂有我和我丈夫,二嫂陈和凤(陈某),还有加工的工人。
于某主要联系业务、进原料、送货和记账,我二嫂负责开票和记账,有时我儿子也帮着记账。
塑料加工点主要加工空调里用的电控盒和墙孔等零部件。
还给唐某加工过3M标识的塑料罩。
标有3M3200M/L标识的塑料罩是大防尘罩,标有3M标识的塑料罩是小防尘口罩。
每天平均能加工1000个左右。
都是唐某自己上门来拉货的。
有时是唐某本人来拉货,有时让别人开车来拉货。
都是唐某给我们送过来塑料颗粒。
加工厂一共有6台注塑机器,有电控盒摸具、墙孔摸具、防尘口罩配件摸具,其他的我就不清楚是什么模具了。
14、证人苗某、俎美玲、王某1均证明,在于某加工点加工过3M3200M零部件。
15、证人梅某证明,2019年农历正月二十六、七在我家开始加工口罩的。
2018年冬天光录村的一个女子找到我,让我组装口罩。
2019年过了年她就陆续给我东某1家里送口罩、纸箱、商标等东西,我在家进行组装加工。
每次送货拉货都是她和他老公开着一辆灰色小货车往我家里送货。
第一次是今年农历正月二十七、八给我送了2000多个口罩,第二次过了6、7天又给我送来2000多个口罩,两次一共是5000个,她通过微信给我女儿(李某贝)转了500元钱。
第三次大概2019年3月22日送来2100个口罩,2019年3月29日送来2500个口罩并给我微信转了460元钱,后陆续把加工好的口罩拉走了。
今天在我家查货的口罩、纸箱、商标等物品是我平常所加工的口罩的东西。
前几天她给我送过来大概是2700个刚开始加工,加工好60个是之前剩的。
我们互加着微信。
我一共给她加工了大概有一万个口罩,加工一个口罩给我一毛钱,2019年3月10日一次五百元是转到我女儿微信上的,2019年3月29日一次460元转到我的微信上。
我组装的口罩只知道包装箱上印着3M,贴的标签上写着3M。
16、证人李某证明,其是梅某女儿,其母亲在家组装3M口罩。
对方给其微信上转过两次组装费。
17、证人丁某证明,我在广东汕头金平区有一个生产加工塑料玩具和假冒3M口罩的加工点。
2015年11月份,刘占福给我打电话说是朋友介绍,跟我联系说要代销我的产品,就从我这里以每套3.3元购买了25箱型号为3200、3700的假冒3M口罩,还购买了一小部分塑料玩具,总价值10000元人民币。
后来陆续又从我这里拿了两三次货,一共45箱,每箱100套。
2016年1月份,刘占福带着孟胜利来到我的加工点,想购买我的3200型号的假冒3M口罩模具,我就以5000元的价格把旧模具卖给了刘占福和孟胜利。
18、证人靳某证明,我在邯郸市大鹏注塑加工有限公司工作。
2016年8、9月份孟胜利找到我,让我给他加工3M防尘口罩,孟胜利给其送来的3700和9800模具。
大概给孟胜利、刘占福加工了一年,有十几万套。
后来孟胜利和刘占福因为利润的事闹翻了,孟胜利就不在我这里加工3M口罩了。
19、被告人孟胜利供述,我以前做劳保服装时的客户刘占福给我说做假冒3M防尘口罩挣钱,后我二人就商量开始做假冒3M防尘口罩。
从2016年3月份开始生产销售的。
当时,刘占福让我出钱买模具自己加工产品给他。
后刘占福带我到广州汕头一家做假冒3M防尘口罩的工厂看看生产流程,后到佛山一家模具厂买模具。
当时订了一套模具,包括3200、3700、9800三个模具,一共是93000元。
刘占福出资46500元。
后我们把模具通过物流发到我家。
后通过一个在我劳保服装厂干过活的工人介绍找到成安县的靳某,他在家经营注塑厂,加工酒瓶盖。
我和他谈好后,把模具拉到靳某加工厂开始注塑生产假冒3M防尘口罩配件。
原料是我通过网上从徐州购买的软料,硬料是从光禄购买的,生产配件后我在高母村附近的高母营村找了一个地方用了2个妇女组装产品,每组装一套组装费是0.13元。
成品我全部拉走通过物流发给石家庄刘占福,他负责销售。
大概做了有4、5个月,做了有2万多套假冒3M防尘口罩后,刘占福就直接和靳某合作生产销售,不和我合作了。
到2018年5、6月份,我准备自己干,我到汕头,从汕头参观过的那个做假冒3M防尘口罩的厂子购买了一个旧3200模具和一个旧9800模具,一共花了9000元,又通过东某2村经营注塑厂的王某3在邯郸北高速口往东的一个工业园内订制了一个3700模具,花了2.5万元。
模具购买后我让王某3、王某4父子加工注塑配件,每套加工费是0.7元。
注塑好配件后拉到我家,在我家由我和妻子两人组装。
成品我通过物流销售到贵阳、西安、榆林。
在王某4处生产了有5、6个月时间,一共生产了不到2万套。
后我发现王某3、王某4父子利用我的模具自己生产、组装、销售假冒3M防尘口罩,就准备不在王某3、王某4这儿加工配件了。
在这期间我让我妻子杜翠玲找到唐晓红,让她注入资金合伙生产销售假冒3M防尘口罩,当时谈好让唐晓红出资2万元,利润平分,并由她管理账目。
她同意后,先给了我1.5万元现金,剩下的5000元直接用于购买原料款了。
和唐晓红谈好后,我就不想在王某4那儿注塑配件了,我让唐晓红联系一个注塑的加工厂,她后来找到东某2村的于某注塑厂,我就把模具从王某3注塑厂拉到于某注塑厂进行加工配件,原料软料还是我从王某3、王某4那儿购买,硬料由我介绍让唐晓红去磁县北大医院旁边的一个卖塑料的门市购买。
组装产品也是由唐晓红联系的地方,是在高臾镇东某1村的一个女的(我不认识)家里组装的,就一个女的组装的,组装费是唐晓红和人家谈的,也由唐晓红直接和人家结算。
组装成成品后由唐晓红和她丈夫陈海刚拉到物流处,发给我提供给她的客户,其中有西安的龚斌、石家庄的刘某1、还有洛阳的一个客户(不知道叫什么,我把微信推荐给了唐晓红)。
客户收到货后直接和唐晓红结算。
大概生产了4个多月时间就被查获了,这期间大概生产销售了3万多套假冒3M防尘口罩。
我生产假冒3M防尘口罩所用的外包装袋是我通过网上从广州购买的,每个0.21元,通过微信转账的。
防伪商标都是刘占福提供的,他从石家庄发到磁县的。
外包装箱是我从磁县候召村的制箱厂购买的,每个0.285元。
刘占福是从哪儿购买的防伪商标,我不清楚。
所用的防伪商标是刘占福一次性给我发了10万个防伪商标,和刘占福合作期间就用了1万多个,剩下的都留我这儿了。
后在生产假冒3M防尘口罩过程中用上了。
生产的假冒3M防尘口罩,刚开始和刘占福合作时,我用自己的客货车把产品都拉到磁县商贸城6街西头的一个石家庄专线物流发走的。
后来自己生产加工以及和唐晓红合作时主要都是通过光禄的亿友物流发走的,还有光禄的一个洛阳专线物流也发过。
生产的这些假冒3M防尘口罩都销售给我做劳保服装时的客户西安的龚斌,榆林的李启财,其他的都是客户介绍直接发的。
我加工生产3M防尘口罩没有得到厂家的授权。
20、被告人唐晓红供述,我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在光禄镇东光禄村和高臾镇东玉曹村生产销售假冒的3M防尘口罩。
是孟胜利媳妇杜翠玲找到我,要和我一起合伙生产口罩的。
2018年10月份,我回娘家住,本村的孟胜利媳妇杜翠玲找到我,让我和她一起做这个防尘口罩,挣个零花钱,让我出资两万元。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我给了孟胜利15000元,剩余的5000元是在合作以后,从货款中扣出了。
造粒注塑是我联系的东某2村的于某塑料加工厂,组装是联系的东某1村的一个女的,不知道叫什么。
制作口罩的原料是孟胜利从东某2村王某3那里购买的3200料,3700料是孟胜利带我在磁县一个销售塑料原料的门市买的。
合作之前,孟胜利在东某2村王某4塑料厂注塑加工3200和3700两种配件。
孟胜利发现王某4利用他提供的模具注塑加工配件,并私自销售后,就不再和王某4合作,找到我一起合作。
模具是孟胜利从王某4处拉到于某处的。
在于某塑料厂加工一套配件,于某收取加工费0.5元;
组装一件(100套)费用是11.5元。
费用是利用微信转帐的。
从开始干一共加工生产销售了3万套3M防尘口罩,通过物流发往西安、银川、石家庄等地了。
都是孟胜利给我提供的客源。
我是按照孟胜利用微信推荐给我客户资料,我加上对方微信,然后联系发货的。
去物流发货时,一般都是孟胜利媳妇杜翠玲和我去,寄件人都是以我的名义,留的我的联系电话,货到后通知对方提货,然后通过微信转账付款。
西安的客户叫龚斌,银川和石家庄的客户都是一个叫刘某1给我说让我发货的,刘某1的联系方式也是孟胜利给我的。
最开始和孟胜利去的是磁县南环路一个物流门市发货的,当时我俩一起去的,他教给我如何发货,当时是发给西安的龚斌。
后来就全部是在西光禄村的亿友物流发货的。
杜翠玲说孟胜利信誉度不好,让我出面经营、记账,所以账目都是我负责管理的。
我爱人陈海刚2019年3月份从外地打工回来,我让他开车跟我一起去于某加工厂和东某1拉过几次货,到物流卸货。
加工一套3M口罩利润是0.35元,孟胜利扣除模具磨损费0.05元,剩下的0.3元我们两人平均分。
合作以来,我们的利润都没有分成,全部继续投入生产了。
加工生产3M防尘口罩没有得到厂家的授权。
21、被告人杜翠玲供述,2018年10月份,唐晓红回娘家住,我去看她,聊天的时候说起我爱人孟胜利和东某2村王某3合伙制作假冒3M口罩的事儿。
后来我和孟胜利商量后,就和唐晓红合作,让唐晓红拿两万元。
大概是2018年10月底,开始和唐晓红合作的。
生产加工3M口罩所需要的原材料、模具、商标等物品都是孟胜利从东某2村王某3处购买的。
有时唐晓红去购买,然后我给王某3微信转账。
我从王某3那里购买过两次原料,两次大概一万元左右。
模具和商标都是孟胜利提供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注塑加工3M配件是唐晓红联系的东某2村的于三(不知道大名)家,加工3200和3700两种配件。
组装是在唐晓红联系的高臾镇东某1村一个女的家里组装的。
费一件(一百套)是11.5元,全部都是唐晓红结算的。
石家庄等地客户都是孟胜利提供的。
西安的收货人叫龚斌,唐山和石家庄的都是石家庄的刘某1提供的客户,洛阳的收货人叫张某。
都是通过物流公司发的。
往洛阳发的是在光禄镇107国道光禄派出所对面的洛阳专线物流公司。
其他的都是从西光禄范老二(范某)开的亿友物流发货的。
我自己往洛阳、唐山发过货,大概一共发了二十二件货,其他的都是唐晓红和我爱人孟胜利发的。
其他的都不合格,没有往外销售。
一套成品是3.4元。
唐晓红丈夫陈海刚负责运输装货。
我们和王某3是从2018年6、7月份开始合作的。
我们一共和他做了大概4、5个月,是在王某3的加工厂注塑,给王某3加工费,然后在东某2村一个组装点组装,当时全部是我爱人孟胜利运作,有时候我通过微信给王某3转账加工费等,在王某3那里一共加工了大概一万八千套左右,都卖到西安、洛阳了。
孟胜利好像是从广州购买的模具、包装箱、商标。
大概在2014—2015年,我们家一直做着劳保用品的生意。
石家庄的客户刘某2找我爱人孟胜利,让我爱人投入7-8万元,购买了假3M口罩的制作模具,而且让我们自己找注塑的地方,他只管销售。
孟胜利找到成安高母的靳某,由靳某帮忙加工生产假冒的3M防尘口罩。
靳某大概生产了一年的时间,孟胜利干了一年,最后还欠了刘某2五万元,欠靳某最少六、七万元,刘某2就不让我爱人干了,直接和靳某联系生产假的3M口罩了。
22、被告人刘占福供述,我和孟胜利做过假冒3M防尘口罩。
大概在2015、2016年开始做的。
是在成安县靳某注塑加工厂做的。
我和孟胜利商量各出5万块钱用于购买模具,我和孟胜利到广东佛山,到一个鞋厂看了几个模具,谈好价格,一共是9万多元。
后来我才知道是3200、3700、9800模具。
和靳某一起生产加工3M口罩是孟胜利联系的,后来我和孟胜利去过靳某的加工点。
配件加工好后,孟胜利联系一个民房组装。
和靳某合作了大概半年多时间,孟胜利给我发了大概两万套左右3M口罩,每套2.9元,我给孟胜利一般都是通过微信转账。
我往外销售平均每套售价3.2元左右都发往河南商丘、陕西神木,其他的我记不太清了。
加工假冒3M防尘口罩所需要的原料都是孟胜利购买的,具体从哪里购买的我不清楚。
假冒3M口罩的外包装袋是我和孟胜利在网上一起找的,又一起去河北雄县购买的,防伪标签是我从网上购买的一箱,发给孟胜利的,具体数量记不清楚了。
23、被告人陈海刚供述,我以前一直在外地打工。
2018年11月份我从外地回到家后,我妻子给我说本村的孟胜利一直找她,说做口罩能挣钱,让她给孟胜利做口罩,我妻子就从家里拿了2万元作本钱开始做口罩,但是具体我妻子是什么时间开始做3M口罩的,我不清楚。
做口罩的原料是孟胜利从东某2村的王某3家采购的。
购买回来后他再让我开车去送原料。
我和妻子唐晓红把原料送到东某2村于某家的注塑加工点,于某加工好3M口罩配件后,我和妻子唐晓红去拉,然后直接送到东某1村的一个女的家中,再由这个女的贴标、组装成成品口罩。
成品装箱后,我和妻子再把这些货拉到本村的亿宜友”配货站发走。
我妻子联系的东某2村于某加工注塑3M配件和东某1这个女的组装成品3M口罩。
成品3M口罩都是我妻子去发的货。
发货后,对方直接微信支付给我妻子货款。
于某加工点注塑两种配件,一种是硬料、一种是软料,具体什么型号我不清楚,都是灰色的。
加工注塑3M口罩配件加工费用和结算方式我不知道,是我妻子给钱的。
组装费用也是我妻子谈的,每件多少我不知道。
费用由我妻子微信支付给这个女的。
24、被告人龚斌供述,我在西安市朱宏机电市场经营劳保用品批发门市销售。
大概2015年,在上海的劳保用品展销会上认识孟胜利,当时他是生产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的。
不是2016年就是2017年,孟胜利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批口罩,问我能不能卖,我说能,他就给我发过来了。
当时发了1000套。
我一共从孟胜利那里进了大概有一万套左右的假冒3M口罩,每套价格是3.5元人民币,一共大概3、4万元左右的货。
我以每套5元的价格在门市上零售了。
我用微信给孟胜利转货款。
孟胜利爱人还给我发过货。
大概是在2018年7、8月份,孟胜利推荐给我认识“糖”这个人的。
2018年12月份开始,以每套3.5元的价格购买了30000元左右的假冒3M口罩。
孟胜利、“糖”都是通过物流给我发的货,他俩发的是一个物流。
我也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糖”付的货款。
我把所有的假冒3M口罩都零售卖出去了,不认识购买的人。
后来他们给我提供的假冒3M口罩质量不好,卖不上价格,我就不和他们合作了。
我没有记账单。
25、被告人李启财供述,我在榆林市汽车北站经营劳保用品批发门市。
M口罩,大概有一万两千套左右,每套3.5元人民币,一共大概42000元左右的货。
我以每套5元的价格在门市上零售了。
我用微信和支付宝给孟胜利转账的,一开始都是转给孟胜利,后来给孟胜利爱人转过两三次货款。
我还从石家庄的刘某2(刘占福)处和刘某1(不知道哪里人)那里购买过假冒的3M口罩。
我从刘占福处一共买了两次。
在2017年6、7月份,以每套3.5元的价格购买了18000元左右的假冒3M口罩。
2018年3、4月份,我找到刘某1,让他帮我找了两、三次假冒的3M口罩,也是以每套3.5元的价格买了13000元左右的货。
孟胜利、刘占福、刘某1都是通过物流给我发的货,孟胜利用什么物流我记不清了,刘占福通过明道物流,刘某1通过明恒物流。
都是通过微信给他们转账的。
我知道正品3M口罩进价是25元一套,因为我也销售正品的3口罩,销售价格是33元一套。
3M口罩就是工作中有粉尘污染的人群使用的。
26、证人刘某1所证进货发货情况与李启财、唐晓红、孟胜利供述一致。
27、2019年冀南新区公安分局查获光禄镇生产假冒3M口罩加工店现场照片在卷。
2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在卷载明,于某、黄某、陈某、梅某分别对有唐晓红在内的10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指认,确认无误。
29、梅某对有陈海刚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指认,确认无误。
30、到案经过载明,经规劝,被告人唐晓红、孟胜利分别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8日到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胜利、唐晓红、杜翠玲、刘占福、陈海刚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龚斌、李启财明知购买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海刚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作用较小。
关于被告人杜翠玲的辩护人马金明提出杜翠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分工不同,没有主从犯之分,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占福的辩护人李钦鹏提出被告人刘占福系帮助犯,其帮助孟胜利,系中止犯的辩护意见,其与被告人孟胜利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且整个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不符合中止犯的条件。
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龚斌的辩护人王海艳提出龚斌与孟胜利、唐晓红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有部分是双方的其他交易金额,应将不属于口罩的金额扣除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孟胜利、杜翠玲、龚斌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鉴于七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胜利、杜翠玲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对七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之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胜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唐晓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杜翠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刘占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海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龚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罚金、违法所得已缴纳)。
七、被告人李启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罚金、违法所得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培娥人民陪审员 赵林虎人民陪审员 杨晓静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胜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