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9724号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科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P。
法定代表人曾庆。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宝安大道**深圳多彩汇威文化创意博览城T3创意大厦**303社会信用代码×××30N。
法定代表人谭龙意。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