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522刑初550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连云,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诸暨市。
2015年10月30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阚继山,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宏勇,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诸暨市(户籍地湖北省随县)。
2005年至2008年期间因非法购进卷烟先后多次被北京市昌平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2009年9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周玉,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9]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连云、宋宏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连云及其辩护人阚继山、被告人宋宏勇及其辩护人李周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7、8月份,被告人王连云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仍通过淘宝或微信联系,物流发货的方式向邢某等人进行销售,已查实的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宋宏勇明知王连云销售的是假酒,仍按照王连云的安排购买假酒以及向下家发货,宋宏勇涉及的犯罪金额达5万余元。
另查明,邢某购进假酒后向李某、潘某等人销售,商标权利人认定从邢某、李某、潘某等人处扣押、调取的涉案茅台酒、五粮液酒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连云、宋宏勇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量刑意见:王连云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宋宏勇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连云、宋宏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中被告人宋宏勇的辩护人认为宋宏勇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连云于2014年6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十月三十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实际被羁押二日。
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人的鉴定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田某、陈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连云、宋宏勇及同案人邢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云、宋宏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王连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宋宏勇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的意见,与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王连云、宋宏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连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与前次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前次犯罪被羁押的二日已折抵;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宏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扣押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宋宏勇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