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31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利花五金销售部。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星湖花园**楼****。
经营者:李利花。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凤泉区利花五金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由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变更为赔偿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损失10000元。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凤泉区利花五金销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