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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程珍珠副食品商店、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申4448号
案件名称兰溪市程珍珠副食品商店、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溪市程珍珠副食品商店;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申44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兰溪市程珍珠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新胜村兰浦路**。

经营者:程珍珠,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兰溪市程珍珠副食品商店(以下简称程珍珠副食品店)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珍珠副食品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云南白药公司的诉请应予驳回。

1.其系零售商,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到店前的销售环节无法得知。

若被诉产品系侵权产品,其亦系受害者。

2.被诉侵权产品刚送货到店,云南白药公司即到场取证封存,具有与送货的经销商串通之嫌,公证取证的合法性亦存疑。

云南白药公司系利用法律手段非法获取巨额赔偿,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本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经审查,在本案一审程序中,程珍珠副食品店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程珍珠副食品店也未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可以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

而本案中,程珍珠副食品店在一审中既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一审庭审,且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亦未提起上诉,明显怠于行使诉讼权利。

现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如果对其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不利于引导当事人在法定的一审、二审程序中解决纠纷,亦有悖于再审程序的设立初衷。

因此,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一审程序且不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给予其特殊的救济机制,以防止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

故本院对程珍珠副食品店的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溪市程珍珠副食品商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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